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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办药品集市

四部局联合通知
1998-12-1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更好地贯彻我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日前联合下发紧急通知,通知主要精神如下:

一、严禁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对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都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于规避《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采取所谓新的经营组织形式、新的经营方式,非法转让证照,吸纳无证照经营者,违法招商,实质为无证照经营的变相药品市场坚决予以取缔。

三、当前,凡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不得将国有药品经营企业承包或部分承包给个人,或者转让和出租其证照,药品经营企业的证照不得易地使用,药品经营企业内的柜台不得出租。

四、除国家有关部局已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禁止开办其它各种中药材市场,已经开办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五、对国家已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出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严禁场外交易。

六、对集贸市场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中药材和无证销售中药材以外其它药品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地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所需药品,必须从证照俱全的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从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上采购,对擅自从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上采购药品的单位坚决依法查处。摘自《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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